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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幣犯罪定罪路徑解析:從傳銷到詐騙的司法實踐演變
涉虛擬貨幣案件中的司法實踐:從傳銷到詐騙的定罪路徑分析
一、引言
近期,在整理和研究涉虛擬貨幣類刑事判例時,我們發現司法機關在處理此類案件時存在一些"潛規則",或者說是定罪尺度上的路徑依賴問題。本文將探討在一些常見的涉幣類犯罪中,司法實務是如何確定某行爲構成犯罪的。
二、案例簡介
2020年4月,浙江省高院對一起集資詐騙案作出判決,該案涉及發幣、宣傳推廣、營銷拉盤、ICO等多個業務模式。案件的特殊之處在於,主犯夏某某原本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判處緩刑,但後來被杭州中院以集資詐騙罪改判無期徒刑,並得到浙江省高院的維持。這一判決差異引發了對傳銷犯罪和詐騙類犯罪定罪邏輯的深入思考。
三、常見的涉幣類犯罪及入罪邏輯
(一)虛擬貨幣相關交易行爲的合法性問題
自2017年9月國家七部委發布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以來,在中國境內進行代幣發行被視爲未經批準的非法公開融資行爲。即使是境外平台發行的虛擬貨幣,由於缺乏國家認可和實際經濟價值,其本質上仍被視爲一種虛擬概念。
在夏某某案中,法院認爲虛擬貨幣交易中的發行方(賣方)明顯違規違法,但對普通參與者(買方)的法律地位未作明確表述。
(二)涉幣類犯罪的常見類型
涉幣類犯罪主要包括詐騙類犯罪、傳銷犯罪、開設賭場犯罪和非法經營罪等。其中,詐騙類犯罪要求行爲人以非法佔有爲目的騙取他人財產;傳銷犯罪通常涉及多層級架構和返利機制;開設賭場罪常見於虛擬貨幣交易所的某些業務中;非法經營罪則涉及未經許可的外匯交易或支付結算行爲。
(三)涉幣類犯罪的入罪邏輯
傳銷犯罪的構成要件包括:設置門檻吸收參與者、以發展人員數量計算報酬、形成三層以上且三十人以上的組織結構、以及騙取參與者財物的目的。在實務中,虛擬貨幣平台很容易被認定爲滿足這些條件。
詐騙的本質是通過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而騙取財產。在虛擬貨幣詐騙案中,行爲人通常利用無價值的"空氣幣"置換有價值的主流幣。集資詐騙罪則特指以非法集資手段,通過虛擬貨幣吸引投資人入場,形成資金池的行爲。
四、結語
盡管投資虛擬貨幣並未被明確禁止,但相關行爲是否"涉嫌破壞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判斷標準仍存在不確定性。各地執法和司法機關對相關規定的理解和執行可能存在差異,這在涉虛擬貨幣案件領域尤爲明顯。因此,參與虛擬貨幣相關活動時應當謹慎,充分認識潛在的法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