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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幣搶劫案引發虛擬貨幣刑事定性新思考
虛擬貨幣犯罪案件的司法認定:以比特幣搶劫案爲例
近年來,隨着區塊鏈技術的發展,比特幣、以太幣、泰達幣等加密貨幣逐漸爲大衆所知。這些數字資產雖然表現爲代碼和數據,但由於其價值、可轉讓性和獨佔性,本質上具有財產屬性。在中國,盡管相關政策禁止虛擬貨幣作爲法定貨幣流通和使用,也明令禁止炒作,但司法實踐中已普遍將其視爲"特定虛擬商品"或"數據型財產"。
在刑事司法領域,涉及虛擬貨幣的犯罪案件呈上升趨勢,主要集中在詐騙、盜竊和計算機犯罪等類型。相比之下,直接通過暴力或脅迫手段獲取虛擬貨幣的搶劫案件較爲罕見。因此,2021年發生在江西宜春的一起比特幣搶劫案((2022)贛09刑終9號)引起了廣泛關注。這個案件因其獨特性和爭議性,爲司法實踐中如何定性和量刑涉及加密資產的刑事案件提供了重要參考。
一、案情概要:一場未遂的比特幣搶劫計劃
2021年5月,賴某因炒幣虧損,得知彭老師擁有至少5個比特幣(當時單價約25.5萬元人民幣),萌生了搶劫的念頭。他在網上發帖尋找同夥,向某主動聯繫並加入計劃。兩人在宜春會面,入住酒店並制定詳細方案,計劃召集至少4人實施搶劫。
爲準備作案,賴某甚至準備了尼龍扎帶,並不斷聯繫其他潛在同夥。然而,警方根據線索迅速行動,於5月11日下午將兩人當場抓獲,犯罪計劃尚未實施就被終止。
一審法院認定兩人構成搶劫罪,分別判處賴某三年、向某一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二審法院認爲案件屬於搶劫預備階段,未造成實際損失,且對比特幣價值認定存疑,因此改判賴某一年六個月,向某九個月,顯著減輕了刑期。
二、搶劫比特幣構成搶劫罪的法律依據
本案的關鍵爭議點在於:搶劫比特幣是否構成《刑法》意義上的搶劫罪。最終,法院的生效判決給出了肯定答案。
盡管比特幣本質上是一串加密數據,但它具備交換性、可轉讓性及現實市場價值,符合"廣義財物"的三大特徵:管理可能性、轉移可能性、價值性。二審法院引用了2013年相關部門的規定,將比特幣定性爲"特定的虛擬商品",雖不具備貨幣地位,但屬於應受法律保護的"數據型財產"。
因此,搶劫比特幣與搶劫現金或實物在本質上並無區別,其侵害的對象同樣是他人的財產利益。本案中,雖然賴某等人未實際着手實施搶劫,但其行爲已構成犯罪預備,符合搶劫罪的構成要件。
三、虛擬貨幣犯罪案件的量刑考量
在涉及虛擬貨幣的犯罪案件中,量刑的關鍵在於如何認定"財產價值"。本案中,一審法院以案發時比特幣的市場價格爲依據,認定屬"數額特別巨大"並從重判刑。但二審法院持不同觀點,理由包括:案件未進入實行階段,未實際獲取財物;比特幣在國內無合法交易市場,價格認定缺乏明確標準;搶劫罪定罪應以實際搶得數額爲依據。
二審法院提出,對虛擬貨幣等加密資產的價值認定應遵循"損失填平"原則,以被害人實際損失爲核心依據,主要參考因素包括:
法院同時強調,雖然我國不承認比特幣的貨幣地位,但並未禁止私人持有與轉讓。因此,被害人對虛擬資產的合法持有應受到法律保護。
最終,二審法院未採用"數額巨大"加重處罰,而是綜合考慮搶劫預備階段的危害性、手段和現實風險,對兩名被告人作出相對從輕的判決,體現了司法機關在處理新型財產犯罪案件時的審慎態度。
四、結語:加密資產法律保護的未來發展
本案的裁判不僅爲涉虛擬貨幣搶劫案件提供了指導,也明確傳達了一個信息: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已在中國刑法實務中得到廣泛認可。
在現行法律框架下,比特幣等加密資產雖不具貨幣屬性,但確實具備顯著的財產價值。無論是通過詐騙、盜竊、非法控制計算機系統,還是敲詐勒索、暴力搶劫,只要行爲人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實施侵害行爲,都將以財產類犯罪論處。
隨着數字經濟的深入發展,涉及加密資產的刑事案件將更加多樣化,司法機關將面臨更多新型案件和爭議。未來,法律應進一步明確虛擬貨幣的法律屬性、市場估值標準以及數據與財產的界限,建立更加統一、穩定的司法裁判規則。同時,相關領域的法律從業者也需要不斷提升專業知識,以更好地服務客戶。
可以預見,加密資產將逐步獲得更多法律認可和保護,而任何侵犯其持有人合法權益的行爲,也將依法受到嚴厲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