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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加密監管格局:各國政策演變與未來走向
全球加密監管格局:從禁令到規範的演進之路
近年來,隨着加密市場的快速發展,各國對加密資產的監管需求愈發迫切。不同國家和地區基於自身經濟、金融體系與戰略考量,紛紛出臺各具特色的監管政策。從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與加密企業的持續博弈,到歐盟全面鋪開的加密資產市場監管法案,再到新興經濟體在創新與風險間的艱難權衡,全球加密監管格局正呈現出前所未有的復雜性與多樣性。讓我們一同展開加密監管世界地圖,探尋這場全球監管浪潮下的隱祕脈絡。
亞洲
中國香港
在中國香港,加密資產被視爲"虛擬資產",而非貨幣,並受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SFC)的監管。對於穩定幣,香港實行牌照制度,限制持牌機構發行港元穩定幣。至於其他代幣,NFT被視爲虛擬資產;治理代幣則按照"集體投資計劃"的規則進行監管。
香港於2023年修訂了打擊洗錢條例,要求加密貨幣交易所獲得牌照。此外,SFC也發布了虛擬資產ETF的規則。目前已有幾家機構獲得牌照,另有超過20家機構正在申請中。在交易所落地方面,持牌交易所被允許服務散戶。值得關注的是,比特幣和以太坊ETF已於2024年在香港上市。
香港通過積極擁抱Web3和虛擬資產,特別是允許散戶交易和推出虛擬資產ETF,旨在鞏固其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
中國臺灣
中國臺灣地區對加密貨幣持謹慎態度,不承認其貨幣地位,但對其作爲投機性數字商品進行監管,並逐步完善反洗錢和證券型代幣發行(STO)的框架。
中國臺灣地區目前不承認加密貨幣爲貨幣,自2013年以來,臺灣中央銀行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FSC)的立場是,比特幣不應被視爲貨幣,而是一種"高度投機的數字虛擬商品"。對於代幣,如NFT和治理代幣,其法律地位尚未明確,但在實踐中,NFT交易需申報利得稅。證券型代幣被FSC認定爲證券,並受證券交易法監管。
臺灣的洗錢防制法對虛擬資產進行規範。FSC已下令,自2014年起本地銀行不得接受比特幣,也不得提供任何與比特幣相關的服務。對於證券型代幣發行(STO),臺灣有特定的規定,根據發行金額區分監管路徑。FSC還於2025年3月宣布起草一項專門針對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VASP)的法律,旨在從基本註冊框架轉向全面的許可制度。
中國大陸
中國大陸全面禁止加密資產的交易和所有相關金融活動。中國人民銀行認爲加密貨幣擾亂金融系統,並爲洗錢、詐騙、傳銷、賭博等犯罪活動提供了便利。
而在司法實踐上,虛擬貨幣具有相應的財產屬性,在司法實踐中已基本形成共識。民事領域判例普遍認爲虛擬貨幣在佔有上具有排他性、可控性與流通性等特點,與虛擬商品類似,承認虛擬貨幣具有財產屬性。部分判例援引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條,認定虛擬貨幣是一種特定虛擬財產,應當受法律保護。在刑事領域,近期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庫入庫案例也已明確虛擬貨幣屬於刑法意義上的財物,具有刑法意義上的財產屬性。
但自2013年起,中國大陸的銀行被禁止從事加密貨幣業務。2017年9月,中國決定在限定時間內陸續關閉境內所有虛擬貨幣交易所。2021年9月,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通知,全面禁止與虛擬貨幣結算和提供交易者信息有關的服務,並明確從事非法金融活動將追究刑事責任。此外,加密貨幣礦場也被關閉,並且不允許開設新的礦場。境外虛擬貨幣交易所通過互聯網向中國境內居民提供服務也被視爲非法金融活動。
新加坡
新加坡將加密資產視爲"支付工具/商品",這主要依據其支付服務法案的規定。對於穩定幣,新加坡實行持牌發行制度,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要求發行方必須具備1:1的儲備,並進行月度審計。對於其他代幣,如NFT和治理代幣,新加坡採取個案判定原則:NFT通常不被視爲證券,而治理代幣如果帶有分紅權,則可能被視爲證券。
新加坡2022年頒布的金融服務和市場法對交易所和穩定幣進行監管。然而,近期生效的DTSP新規大幅縮減了牌照合規範圍,這可能影響到加密項目和交易所的離岸業務。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通常爲加密企業頒發三類牌照:貨幣兌換、標準支付和大型支付機構,目前已有超過20家機構獲得牌照。許多國際交易所選擇在新加坡設立區域總部,但這些機構將受到DTSP新規的影響。
韓國
在韓國,加密資產被視爲"合法資產",但並非法定貨幣,這主要依據特定金融信息報告與利用法(特金法)的規定。目前,數字資產基本法(DABA)草案正在積極推進中,有望爲加密資產提供更全面的法律框架。現行的特金法主要側重於反洗錢監管。對於穩定幣,DABA草案擬要求其儲備透明化。而對於其他代幣,如NFT和治理代幣,其法律地位尚未明確:NFT目前暫按虛擬資產監管,治理代幣則可能被納入證券範疇。
韓國實行實名制交易所許可制度,目前已有幾家主要交易所獲得牌照。在交易所落地方面,韓國市場主要由本土交易所主導,並且禁止外國交易所直接服務韓國居民。同時,韓國數字資產基本法(DABA)草案正在推進中,擬要求穩定幣儲備透明化。這種策略既保護了本土金融機構和市場份額,也便於監管機構對境內交易活動進行有效監控。
印度尼西亞
印度尼西亞正在經歷加密資產監管權從商品期貨交易監管局(Bappebti)轉移至金融服務管理局(OJK)的變化,預示着更全面的金融監管。
印度尼西亞加密資產的法律地位尚未明確。隨着近期監管權的轉移,加密資產被歸類爲"數字金融資產"。
此前,印尼商品法對交易所進行監管。然而,近期頒布的2024年第27號OJK條例(POJK 27/2024)將加密資產交易的監管權從Bappebti轉移至金融服務管理局(OJK),該法規將於2025年1月10日生效。這一新框架爲數字資產交易所、清算機構、托管方和交易商設定了嚴格的資本金、所有權和治理要求。所有先前由Bappebti頒發的許可證、批準和產品註冊在不與現行法律法規衝突的情況下仍然有效。
牌照發放機構已從Bappebti轉移至OJK。加密資產交易商的最低實收資本爲1000億印尼盾,並需保持至少500億印尼盾的股本。用於實收資本的資金不得來源於洗錢、恐怖主義融資或大規模殺傷性武器融資等非法活動。所有數字金融資產交易提供商必須在2025年7月前完全遵守POJK 27/2024的新義務和要求。
本土交易所在當地活躍運營。有些受監管的中心化交易所提供現貨、衍生品和場外交易(OTC)服務,並要求用戶進行KYC合規。
泰國
泰國正在積極塑造其加密貨幣市場,通過稅收優惠和嚴格的牌照制度,鼓勵合規交易並鞏固其作爲全球金融中心的地位。
在泰國,擁有、交易和挖礦加密貨幣是完全合法的,並且利潤需按照泰國法律納稅。
泰國已制定數字資產法。值得注意的是,泰國已批準對通過持牌加密資產服務提供商進行的加密貨幣銷售收入免徵五年資本利得稅,該政策將從2025年1月1日持續至2029年12月31日。這項措施旨在將泰國定位爲全球金融中心,並鼓勵居民在受監管的交易所進行交易。泰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負責監管加密市場。
泰國SEC負責發放牌照。交易所必須獲得官方許可,並需註冊爲泰國有限或公衆有限公司。牌照要求包括最低資本金(中心化交易所5000萬泰銖,去中心化交易所1000萬泰銖)以及董事、高管和主要股東需滿足"適當人選"標準。一些國際交易所已通過收購方式獲得了SEC牌照。
本土交易所在當地活躍,並擁有泰國最高的加密貨幣交易量。其他主要的持牌交易所也已在泰國落地。泰國SEC已對部分全球加密交易所採取措施,阻止其在泰國運營,原因是它們未獲得本地牌照。一些國際穩定幣也已在泰國推出了其代幣化數字資產。
日本
日本是全球最早明確承認加密貨幣法律地位的國家之一,其監管框架成熟且審慎。
在支付服務法中,加密資產被承認爲"合法支付手段"。對於穩定幣,日本實行嚴格的銀行/信托專營制度,要求其必須掛鉤日元且可贖回,同時明確禁止算法穩定幣。至於其他代幣,如NFT,它們被視爲數字商品;而治理代幣則可能被認定爲"集合投資計劃權益"。
日本通過修訂支付服務法和金融工具交易法(2020年),正式承認加密資產爲合法支付手段。金融廳(FSA)負責監管加密市場。修訂後的支付服務法還增加了"國內持有令"條款,允許政府在必要時要求平台將部分用戶資產保留在日本境內,以防止資產外流風險。在牌照發放上,FSA負責頒發交易所牌照,目前已有45家持牌機構。獲得日本加密貨幣牌照的關鍵要求包括:在當地設有法律實體和辦公室、滿足最低資本金要求(超過1000萬日元,並有具體資金持有規定)、遵守AML和KYC規則、提交詳細的商業計劃以及進行持續的報告和審計。
日本市場主要由本土交易所主導。國際平台若要進入日本市場,通常需要通過合資方式。
歐洲
歐盟
作爲現今全球加密領域中司法監管較爲完善和廣泛的管轄區之一,歐洲正在成爲許多加密項目的合規第一站。而歐盟在加密貨幣領域展現了其作爲全球重要司法管轄區的領導力,通過加密資產市場監管法案(MiCA)構建了統一的監管框架。
在MiCA框架下,加密資產被定義爲"合法支付工具,但非法定貨幣"。對於穩定幣,MiCA實施了嚴格的監管,要求其必須具備1:1的法幣錨定和足額儲備,並且僅允許持牌機構發行。MiCA將穩定幣分爲資產參考代幣(ARTs)和電子貨幣代幣(EMTs)進行監管。對於其他代幣,如非同質化代幣(NFT)和治理代幣,歐盟採取分類監管思路:NFT通常被視爲"獨特數字資產"並豁免證券規則,而治理代幣則根據其功能和所賦予的權利被視爲證券。MiCA目前不涵蓋證券型代幣、NFT和央行數字貨幣(CBDCs)。
歐